解析:
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确定:
倘若依据合同规定,不得请求退还已支付款项,且所得并不属合理范围之内,并对他人产生了经济或其他方面的损失,那么此类条款即不具备法律效力,并且应向遭受损害者归还所得非合理之利。
然而,若未获取任何不当利益,亦未损害到合同当事人的权益,那么这样的条款便可视为合乎法律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
“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循承诺守信的原则,依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负担通知、协作、保守秘密等法定义务。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尽量避免浪费有限资源、污染自然环境以及损害生态平衡。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