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农村地区,宅基地并不被允许自由交易。
这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个人仅能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具体而言,乡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然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之下,宅基地上兴建的住房方可进行买卖。
引用2021年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利合法占有并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有权依规利用该土地来建造住宅及各附加设施。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市区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而包括农村以及城乡结合部在内的其他区域的土地,若未经法律明文规定明确归属国家所有外,则均归农民集体所有;此外,宅基地、自留地与自留山亦同样属农民集体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组织依法无偿划拨给其本村村民用于建房之用。
每位村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宅基地无法拥有所有权。
据此,在现实案件处理中,村民们签署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往往因触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从而被判定为无效合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能遵循相应程序,那么村民便可将自己持有的宅基地转让出去。
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进行转让的必要条件,大致如下: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会员间进行转让。
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给本村村民的一种福利待遇,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才能享受到这种权益。
未被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外部人员没有资格获得本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需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批准。
(3)受让人不应违背“一户一宅”的相关规定。
换句话说,在农村宅基地转让过程中,受让人必须满足“一户一宅”的要求,不能出现实际的“一户多宅”现象。
在Family结构中具有多个孩子且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经依法分户并获得现有住所之外宅基地的许可证之后,才能够合法成为新的宅基地受让人。
(4)受让人还需符合宅基地的其它分配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