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遭遇拒收人民币之情形,您可选择拨打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线进行维权投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的法定货币为人民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公私债务,无论是何种类型、何种金额,均应以人民币作为结算支付工具,且任何机构及个人都无权拒收此种货币。
法律依据: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