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国务院依其职权所订立之行政法規,享有對行政許可作出設定的權利,然而這種設定必須受到法律相關條款之限制與拘束。
行政許可是指由行政機關根據個人、企業或社團等申請者的請求,經過法律所要求的審查程序後,有權決定是否批准其從事某項具體活動的行為。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