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实践中,行政诉讼的参与者也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即原告方第三人、被告方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
首先来看原告方第三人,这是指在某种情况下,持有诉权的自然人未能在法定时限内发起诉讼程序,而选择加入由其他人递交的行政诉讼,作为其中的第三方代表;
其次是被告方第三人,这个角色的定位是在处理某一诉讼案件时,原本应该作为被告方的机关或组织因为原告方并未对其提出任何指控,因此被法院确认为第三方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后是证人型第三人,他们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核心作用在于协助法院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相关的具体事实和真相。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