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一般的法律原则,当债权人为减轻负担或获得资金周转等原因选择将其合法债权转手他人时,作为其原有的保证人,理应继续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然而,若保证人和债权人已经事先达成书面协议,声明只对特定的债权人提供担保并明确表示禁止该笔债权进行转让,则此时担保人将失去继续承受保证责任的法定义务。
然而,债权人所特享的专属性附属权益并不因主债权的转让而自动随行转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