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依据公安部门的判断,拘留者有必要进行逮捕处理,应于拘留期限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请国家检察机关进行审查与批复。检察机关对公安部门所提交的逮捕申请,应有合理的期限进行审查与决策,通常为收到请求文件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在此期间内,检察机关须就是否予以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做出明确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一至四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