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取保候审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定义了一系列适用取保候审制度的条件及其执行方式。
适用于公民权利保护的条款如下:
当公、检、法认定某作为嫌疑人的行为构成需要管制、拘役甚至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刑事责任时,对于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只要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新的风险可能性,都可以实施取保候审;
其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处于生活无法自理状态或正值孕期及哺乳期阶段的女性公民而言,取保候审制度也可被视为确保其人身安全和权益的有力工具。
最后,若是在押期结束后、案件尚未审结之时,亦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予以保护。
此外,根据该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为各级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