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规定再次犯罪叫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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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中规定再次犯罪叫再犯或者是累犯。但是两者之间是存在着显著的区别的,累犯,不一定指的就是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累犯要求前面的犯罪行为和后面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故意的犯罪行为。
法律中规定再次犯罪叫什么?

一、法律中规定再次犯罪叫什么?

法律中规定再次犯罪叫再犯或者是累犯。累犯并不一定是指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再犯和累犯的区别具体如下:

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特殊累犯除外);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

2、累犯必的须以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了的刑罚处罚为成立条件(特殊累犯没有限制,只要求受过刑罚处罚即可,哪的怕只单独判处了过附加刑)而再犯,并不的要求前后两罪必须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略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了免以后的的法定期限内(特殊累了犯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的任何时间)实施;而再犯的的前后两罪之间并了无不时间了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说再犯包含了累犯。

二、累犯是否适用缓刑?

1、累犯并不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需要满足的条件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累犯的特点有哪些

1、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两次必须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则没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 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法院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法院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2、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存在再次的犯罪的话,那么是属于再贩,但并不是所有的再犯都是会构成累犯的,因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一下,要想构成累犯的话,必须是前面的犯罪行为和后面的犯罪行为都是故意的犯罪行为,而且必须是在5年的时间之内再次的存在相关的犯罪行为,所以需要进行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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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意见》设定这一量刑的出发点来分析,之所以要对有前科劣迹的被告人从重处罚,主要是基于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的缘故。人身危险性越大,相对应的,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就越高,对其改造的难度也就越大。而本案中,申某、张某曾经因为盗窃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在接受完刑罚处罚后,再次实施犯罪,表明二被告人仍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二,在少年司法实践中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从总体上来讲,对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较为宽缓的刑事政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要一味从宽、盲目从宽,而要做到宽严有度、宽严有据。要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自身情况,选择最为恰当的处遇方式,更好地体现刑罚的个别化。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挽救。

三,从法律层面上分析,《刑法修正案
(八)》虽然对累犯制度进行了修改,但是,并不当然意味着对有前科劣迹的未成年被告人不能从重处罚。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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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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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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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能否再次适用缓刑问题解答如下,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能否再次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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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那么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能否再次适用缓刑呢,具体存在如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再适用缓刑的理由是:
(1)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此处的“撤销缓刑”不仅意味着对犯罪人不再适用缓刑,还意味着要执行原判刑罚。
(2)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并且能让确信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悔罪的重要表现就是如实坦白罪行,并不再重新危害社会。被判处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一旦发现其还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就丧失了继续适用缓刑的条件,应当撤销缓刑宣告,收监执行。无论其漏罪或者新罪的性质如何,量刑轻重,决定执行刑罚时,都不应再适用缓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符合缓刑的各个适用条件,无论是发现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或者是一般情况下的数罪并罚,都可以适用缓刑。
缓刑考验期的罪犯发现漏罪或者在考验期间又犯新罪的,建议以下情形不宜再适用缓刑。
(一)对漏罪或者新罪拒不认罪的;
(二)漏罪明显构成犯罪而故意隐瞒的;
(三)故意又犯同类犯罪或者数罪的;
(四)故意又犯数罪的;
(五)在漏罪或新罪中是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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