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实践中,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如若发现基层人民法院所做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存在明显错误,有责任且有权利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依据上述规定,当人民检察院经过其认真分析得出或是认定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确存在错误之时,有权向该审判机关请求依法进行重新审理同时予以更正,这种行动即被称之为“抗诉”。
3.抗诉具体可进一步划分为针对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提出的抗诉以及对抗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的抗诉两种情况,其中前一种也被称为上诉审程序中的抗诉,而后一种则更为精确地被称作再审程序中的抗诉。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九条
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