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股东分红之事项,
首先需明确指出,分红额度及其分配比例并无明文规定,原则上自零至百分之百皆可行使。
其决策过程依赖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共同通过即能生效。
其次,关于未分配利润的定义,即指企业累积留存且可进行分配的盈余。
这部分财富可用于如下两个方向,
第一是向全体股东进行分红,
第二则是将其作为股东的追加投资,进而推动公司的规模化与产业升级。
在此过程中,若选择前者,即将未分配利润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发放给股东;而如果选择后者,那么便可采取赠予股票股份的形式将未分配利润赠送给股东(此处并未涉及现金发放,而是通过增加股本数量来实现),实际上等同于将股东对该公司的股本投资转化为实质性的股权增值。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分红所产生的所得税问题,对于个人股东而言,其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可由企业代扣代缴,税率设定为百分之二十。
相较之下,当企业股东获得分红时,则不需要另行缴纳所得税费用。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净利润的20%以内的分红比例,是可以被接受的。当然,对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降低分红比例或免收分红,继续增强企业的自我积累能力;对于需要逐步退出的领域,则可以提高分红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