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业主委员会乃由全体业主所依选举程序选出来的,而各成员皆须由业主自行担当。
在业主委员会正式设立之前,开发商须肩负小区的早期物业管理之责,同时有权委托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统筹管理。
若该住宅社区已有至少50%的住户搬入,或者是从最初的业主入住之日算起累计两年的时间,那么开发商或者他们所委派的单位必须立即将此情况报告给所在行政区划的住宅监管机关,且在该期限后六个月之内举行首次业主大会。
首届业主委员会应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商及物业管理企业等多方代表组成,共同商议并推荐出业主委员会的候选人员名单,经过首届业主大会的选举产生。
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这项重要事宜,并不需经过任何由官方实施的行政审批手续,只需前往相关辖区分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即可。
具体操作流程是,填写备案表(一式三份)交由相关部门。
这意味着,即便物业管理公司并非合作伙伴,业主依然有能力通过“内部”渠道完成有关的备案手续,从而为自己赢得合法的权益。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姓名清单以及工作职责应当在正式诞生后的十五日内,以正式信函形式递交给当地的房管局,并随附以下三项重要文件以供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该房管局收到上述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原则上会在十五天内完成主体性注册工作。
然而,如果出现违规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则不会予以登记,并且会向申报者发送书面通知作出再次说明。
此外,房管部门还应该与公安部门,尤其是司法机关保持密切沟通,为每个业主委员会刻制一枚专属的公章。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