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农村庭院拆除后的赔偿问题,我们有以下的解析:
在国有的土地之上的各类房屋的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收方依法拥有的庭院及空闲地应当被整合至征收补偿的范畴之内,按照市场价格予以全额征收。
对于土地补偿方式而言,大体可分为两类,一为货币补偿,即依据该处宅基地所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每个平方相应的金额予以直接支付;另一种则是房屋替换补偿,这种方式是将安置区域中不同的单价折算成若干平方米进行安置。
需要明确的是,上述被拆迁的补偿涵盖范围包括农民的住宅、室内的装修与装饰,以及庭院附属物,例如农民自家庭栽种的果树、蔬菜,景观树木等等;
此外还包括了厕所、水井等各种建筑物。
紧接着便是安置费用的支付,安置费用是以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线以及各家人口数作为主要参考依据而确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