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符合特定要素前提之下,法院对微信转账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认可具有一定规律性。
其主要裁判标准在于,转账记录是否能够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应该取决于记录使用者身份的明确性以及相关数据是否未遭人为删减或篡改。
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微信转账记录,才能充分发挥其证言属性,进而被法院采纳为审案依据。
然而,如若在转款过程中存在人为篡改等情况,导致原始信息失实,则该类转账记录便不再具备证据价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