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要申明的是,在现今已实行的法律体系及分类之中并不存在有关《农村土地继承法》的相关条款,因此,关于农村土地继承方面的问题并未涉及到专门的立法规范或者明确将其纳入继承财产的范畴之内。
其次,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被继承人在生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在离世之后,才能够作为其遗产进行分配,然而农村土地并非以私人身份所有,而是归村级集体所有。
农民所拥有的仅仅是作为承包经营权的有限使用权限,这并不属于可以被继承的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来源于村级集体以及集体组织的正式合同条款,属于约定性权益,而非法律授予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专有权利。
由此可见,此类权益并不属于遗产范围,无法实现继承。
最后,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换句话说,只有承包人应得到的承包收益才能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唯一例外的是林地由于具备较高的特殊性,才可能让继承人在承包期间得以延续。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的承包是以“户”或者说“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虽有家庭成员死亡,但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死者的土地份额由其家庭内其他承包人承包,不发生继承问题。只有在承包户成员全部死亡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才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