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作出具有公信力的遗嘱公正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1.首先需要由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书,并且需要附上其身份证明、财产证明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
2.其次,在接到申请后要进行深入的审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确保遗嘱人具备完整的行为能力、确认遗嘱内容是否合法、确定遗嘱人对于所处理的财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验证遗嘱人真实的意愿表达等等;
3.最后,经过严密的审查之后,公证机构将会做出公证决定,该决定必须得到公证机关的认可并依法予以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的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或政府机关颁发的证明均不得替代公证机关的认证过程。
(二)遗嘱的审查工作,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条文和规定进行,缺一不可。
(三)在进行遗嘱公证时,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前往公证机构进行办理,因为订立遗嘱作为跟其人身有着紧密联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如同、离婚、收养等事项一样,都是不能够经由亲属朋友或者律师等人代为处理的。在特殊情况下,例如遗嘱人确实因疾病原因无法亲自出门办理或出门存在不便的情形,此时可以由他人代理前往公证机关请求公证员至遗嘱人的住所亲临现场办理相关的证书手续。
(四)在提出遗嘱公证申请时,应该提供以下必要资料:
1.居住于我国境内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而出境公民,则需提交护照或其他能证明其境外身份的证件;
2.需要考虑到遗嘱可能会涉及到的财产凭据(比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公司股票持有证明等);
3.关于立遗嘱人亲属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的婚姻状态证明;
4.若遗嘱人已经预先拟定了遗嘱草稿(草约),那么也应一并提供给公证机构。
同时,若遗嘱中特别设立了遗嘱执行人,还需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