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租赁车的使用性质明确规定为出租行为。
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仅会更改车主姓名,而并不会变动该车的原定使用目的。
因此,即便原车主身份有所改变,只要租赁车继续用于出租业务,那么它即是一辆严格意义上的租赁车。
值得注意的是,若租赁公司提供的车辆被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租赁,用以开展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运营活动,例如用作出租车、网约车等服务时,便可以视为营运车辆。
但是,若这些车辆仅为满足自身的非营利性出行需求而被私人租用,那么就应归类为非营运车辆。
在此前提下,非营运机动车辆绝对不宜参与任何形式的营运活动;否者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后果。
当然,如果涉及营运范畴,相关方务必前往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机动车性质的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