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婚姻持续未满三年而解除的情况下,诉诸法律请求退还彩礼的行为往往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与支持。
然而,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则在离婚过程中,当事人便有权提出返还彩礼的诉求:
首先是双方虽已履行相应的结婚手续,却未能共同形成并维系真实的夫妻关系;其次便是男方在婚前支付彩礼,使得自己在婚后的生活状态遭受严重影响,处于困境之中。
尽管此类情形符合彩礼返还的既定条件,然并非所有问题都能得到圆满解决。
在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决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多少彩礼金额的过程中,一般会全面考虑诸如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度、是否已经育有子女、财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经济实力状况、彩礼的具体数额大小、过错程度的高低等等因素,然后综合评估各种因素之后加以考量,进而慎重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