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行政案件遵循“谁执法谁审诉”原则,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区的法院专属管辖。
若经复议,行政机关变更或撤销了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2、对于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诉讼的特殊情况,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法院受理。
此处“原告所在地”涵盖了原告的户籍地、长期居住地以及实际受限地点三个维度。
其中,“经常居住地”定义为个人离开常住地累计超过1年以上的居住处所;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则意指公民因受拘禁、限制自由而身处之地。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