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家庭承包方式,其特殊之处在于,仅当林地承包人离世时,其合法继承人方可于承包期限内延续相关承包权限;然而在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则并未考虑继承人的承继问题。
换言之,家庭承包方式是以完整的家庭为基础主要获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在承包期内,若家庭中的某位或某些成员不幸去世,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便会自动消灭,此时,发包方有权利回收承包地。
与此相反,对于其他类型的承包方式,只要在承包期内,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承包人离世,他/她的继承人仍可延续相关的承包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