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如何证明是否存在家庭成员遗弃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相关证据:
首先是行为主体具有抚养能力却故意放弃抚养家庭成员的证据,例如子女对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父母未尽到提供经济资助的责任,或者子女对于无法独立生活的父母缺乏足够的关怀与照顾等行为。
其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内容包括来自亲属、邻居等证人的证词、被遗弃者本人的陈述以及抚养者将被抚养者放置在其无力再供养的特定场所的实际情况等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