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公司和电子工厂刚开始合作前半年双方都能及时结清货款,但从2011年4月份电子工厂开始拖欠货款,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清货款,有时一批货只付部分货款,有时分文不付,截止到2011年12月,电子工厂出具的结算单记载共欠塑料公司376378元的货款未付。此后塑料公司停止继续合作,并经常向电子工厂催讨货款,仍不支付所欠货款,情急之下塑料公司将电子厂告上法庭。
案情:工厂不支付所欠货款
深圳市某某塑料制品公司(以下简称塑料公司)自2010年9月起,根据深圳市某某电子工厂(以下简称电子工厂)的定制要求提供电子产品的组件。刚开始合作前半年双方都能及时结清货款,但从2011年4月份电子工厂开始拖欠货款,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清货款,有时一批货只付部分货款,有时分文不付,截止到2011年12月,电子工厂出具的结算单记载共欠塑料公司376378元的货款未付。
此后塑料公司停止继续合作,并经常向电子工厂催讨货款,但每次电子工厂都说别人欠他的钱拿不到,现在无钱支付欠款。直到2012年4月的一天,当塑料公司老板吴某再次来到电子厂里时,已是人去楼空,电子工厂负责人赖某的电话也打不通,经打听才得知,工厂于二个月前就停产了,机器设备都被搬走了。面对这种情况吴某傻了眼,不知如何是好。
法院判决: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
最终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黄某自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吴某376378元货款,否则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双倍利息;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由黄某承担诉讼费3472.84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