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签署了劳动合同并且尚未开始工作之初,您可能会遇到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然而,除了那些明确规定了服务期限或保密义务以及竟业限制的情况以外,用人单位是无权让您付出违约金的。
所以,在编写劳动合同时,对于规定要求未按时报到者需承担违约金的部分,它将被视为无效的。
但是,依据所强调的道德底线及职业操守规范,我强烈建议您在签署劳动合同后,优先考虑向用人单位进行报到并完成相关员工入职手续,以便尽快融入团队,更好地开展工作。
若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这个岗位并不完全符合您的期望或者理念,您同样有权利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提前30天提出离职,结束这份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