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遭受他人的犬只攻击时,相关的赔偿大致包含以下几类:
首先,受害者最基本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提供的医药费、住院费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后期持续治疗所需的费用所构成;
其次,因伤停工期间,受害者的误工费用也应依法依规进行计算,收取标准根据误工时间和其实际收益来确定;
第三,关爱受害者日常生活起居的护理费用也是合理补偿的范围,收费依据主要包括护理人员的收益、护理人数以及预期护理期限等因素;此外,为了确保受害者的正常医治和生活需要,必要的陪护人员的交通费用也是在可考虑范畴之内;最后,对于受害者所承受的精神创伤给予一定程度的抚慰,具体金额并无直观的数字化衡量标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