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公共租赁住房尚未取得完整产权,故离婚分割过程中并不涉及对其产权的分割,而仅仅需要确定哪一方能够继续拥有该房屋的使用权。
因此,针对离婚后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理方式,普遍遵从以下原则:
1、如若某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已经提交申请并且成功获取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权,那么这部分权利通常将归属婚前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的那位当事人;
2、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婚后共同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并且均被获准,在此种情况下,通常情况下,二人皆应具备对此类住房的使用权。
然而,如若在此情形之下,双方当事人同时主张继续持有该房屋的使用权,首先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最后向能够继续使用该房屋的一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给另一方。
假如各方并未能就此达成共识,通常是以以下几个方面作为优先考量的原则:
优先考虑对于子女抚养承担更多责任的一方;优先考虑身体残疾或者生活条件较为困苦的一方;以及优先考虑在婚姻关系中的无过失一方。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