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在立案过程中误将第三方当事人宣称为被告,可依法予以追加为被告;反之,如果将原被告误挂钩于第三人的位置,也可即是指具备提起诉讼的权利,却因法定时间限制未能实际提出诉讼而加入到由其它自然人、法人抑或是其他相关机构所发起的行政诉讼程序之中。
这类第三人通常具有以下几种主要表现形式: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那些未曾提出诉讼的共同承担处罚责任者。
譬如,当行政机关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对多名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时,部分当事人曾尝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端,然而仍有另一部分当事人则选择保持沉默,这部分未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同样有资格成为第三人;另一种情形则是,当涉及违反他人合法权益(涵盖了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知识产权等多种权益类型)的行为被处罚之后,相关的被处罚人或受害人亦可视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