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有12条可供选择的调查策略。
而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调查的权力及手法主要涵盖了以下:
面谈、疑问咨询、深度讯问、查验查阅、冻结资产、获取文件、查封场所、拘押物件、全方位搜索、现场勘察检查、专业鉴定以及留滞隔离这十二个方面的调查手段。
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当必要时也会经正规流程审批并决定采取通缉、技术调查或限制出境等相关措施,再交由相关的公安机构负责执行。
在此过程中,如涉及非法所得,也会同时予以没收。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
监察机构在履行其职权的过程中,不能作为主管机关及单位的替代者,对于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及其随后出台的各项规定之违法活动,均应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作出惩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