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践中,自然人或法人饲养二级受保护动物通常不涉及刑事责任的承担,然而在入手前必须已获得了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应许可证书。
倘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并获得人工繁殖许可证而擅自从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繁育活动,那么将面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罚措施,具体包括没收该等野生动物及其相关制品,并且对其产品价值进行计算后处以一倍至五倍之间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