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职业工人所遭受的职业病或因工作导致的伤残,若是被判定为失去或者部分失能的情况,或是正在经历疾病或者受伤,且在特定的医疗期内,雇主都不应解除其就业合同。
同样地,在该企业中患有职业病或因工伤致残,被判定为丧失或者部分失能的情况,或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非因公受伤的员工,他们的就业合同也不应被解雇。
因此,员工若已遭受工伤,雇主无权随意单方面终止他们的劳动关系,除非在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特殊情况下才可以这样做。
如果雇主不顾以上情况坚决做出了这样的决定,那么就需对员工给予适当的补偿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