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军人离婚时财产分割事宜,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对于任何一方所持有的个人财产,应依据民事法律规定,该类财产归其个人所有,除非事先已有其他书面协定或质证生效。
其次,对于当事人夫妇之间所共有的财产,此类财产包括共同婚姻期间双方的工资收入、奖金、来自于商业营运、知识产权收益等各类收益,在离婚过程中应由双方经过冷静协商达成合意决定如何处置,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应诉诸法律途径,由法院进行裁决。
再者,对于军人在战场上所领取的伤亡保险金、伤残抚恤金以及医药生活补助费这部分个人财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应予以单独列明并保护其权益不受侵害。
最后,根据我国法律在此领域的相关规定,在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诉讼案件中,若涉及一次性支付给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等项目,应以夫妻婚姻关系的存续期作为基数,以该期内每年的平均值加以计算,所得出的结果将被视为是夫妻公共财产的一部分。
值得指出的是,根据法律相应条文,军人获得的住房补贴亦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在双方进行离婚诉讼审判的时候,一般情况下,这类资产都应由夫妻进行公平分配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