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退还补充侦查的期限通常被设定为一个月。
当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某些刑事案件过程中碰到需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情况时,他们有权选择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或者可以自行展开调查并收集相关材料。
在此特别需向您解释的是,对于必须进行补充侦查的刑事案件,负有此项职责的执法机构应当在一个月之内完成全部侦查工作,并且该期限不应超过两次补充侦查。
若经历两次补充侦查之后,发现证言仍然无法支持定罪量刑所需的证据标准,那么检察机关将会慎重地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