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产鉴定费用支付准则如下:
1)对于房产总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项目,将按照其收取0.42%的鉴定总价作为费用;
2)房产总价介于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项目,将按照0.3%的比例逐次累加计费;3)房产总价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将按照0.12%的比例收取评估总价值作为费用;
4)最后,对于房产总价超过2000万元且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将根据其总价值收取0.06%的评估总价作为费用。
有关产生需进行房产鉴定需求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二手房的售价与市场估值存在显著差异(即所谓的“低房价”现象)时,购买者需要根据房产资产价值缴纳相应的税费,这其中税费的高低便与其房产价格密不可分。
在这种情况下,倘若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该房屋售价远低于其合理估值,业界相关人员如交易双方等无法协商解决,那么便会通过引入具备一定资质认证的专业鉴定机构对交易中的二手房进行资产价值鉴定,以此来将鉴定价格作为计算税费的基准性参考;
其次,若买卖双方中有任何一方或双方均认为有必要对交易二手房的售价进行确认和核实,且对彼此报价或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表示怀疑甚至不信任的话,则双方均有权自行委托或联合委托公认的鉴定所进行评估,之后再参照评估价格从而确定双方同意的交易价格;
接着,在申请抵押贷款的过程中,银行通常会要求抵押人提交经估价师估值的房产资料以便确定抵押物的担保价值,
此外,一些借款人为了预知其能够获批的贷款额,同样会提前委托他们认为具有权威性的估价机构对所购得的房产价值进行事先调查和审查;再次,在房地产行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当业界相关人员因各种原因(例如交易纠纷等)涉诉时,一方或双方均会选择委托专业估价机构对争议焦点涉及的房地产进行资产价值鉴定,以期为达成和解、进行仲裁或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取得有力的参考依据;
最后,在处理房产保险事宜时,我们需要对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进行评估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针对财产受损的情况进行损失价值或损失程度的评估。
简而言之,就是对可能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的房屋资产损失进行评定。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