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受理与否,将由本机关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及时地告知每一位申请人。
当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请进行严格仔细的审查。
如果经审查发现该申请并不符合规定,则会作出不予接受的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此项结果。
另外,若经过审查发现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但却非本机构的管辖范围,那么我们也会毫不犹豫地告知申请人,请其前往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申请。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