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在疾病治愈后三个月即可开展残疾等级评估工作。
基于一般的医学原则,残疾等级评估应于人身遭受到直接伤害或此类伤害引发的相关并发症得到全面治疗完毕之后进行,这意味着评估后并不需要进一步的医疗干预(但请注意,并非所有的伤害都不会出现复发或者仍然需要继续治疗的可能性)。
换言之,就是当基本的治疗疗程已经完成,或者不再存在任何治疗的必要条件,或者疾病治愈的可能性已经被排除在外时,方能对残疾程度进行评级。
一般而言,普通的伤势,在接受治疗满三个月之后即可进行残疾等级的评估,然而有些特殊的病症,其具体的恢复状况还需要结合详细的治疗方案来最终确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