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结束婚姻关系之后,对共同拥有的房地产进行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首先是原先的房产所有权证明文件;
其次是对应当事人手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明(即离婚证);紧接着是涉及到房地产利益分配的相关离婚协议书或者经过法院裁定认可的离婚判决书与离婚调解书;为了全面了解房屋信息还需提供原有房产权证明所附带的房屋登记表与房产平面图各两份复印件;
此外,购买房产时所缴纳的契税完税证明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也是必不可少的;某些情况下,可能还会需要法院出具的执行函作为补充证明材料。
当涉及变更产权人或以赠与方式转让房产时,所需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