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撤诉后是否能够重新提起诉讼的问题,应当依案情具体决定。总结来看,以下几方面可以作为考虑因素:首先,就一般的案件类型来说,若原告自行撤诉或依相关规定撤诉后,当事人接下来可就相同的事实再度提起诉讼。然而,如果原告撤诉的案件是有关离婚事项的,并且没有新的情况或理由,那么在六个月之内,该原告将无法再次提起诉讼;反之,如若存在新情况、新理由的话,则原告有权随时请求再次提起诉讼。
具体而言,第一点,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这是因为尽管争议的事实已经由法院受理并审理过,但由于法院尚未做出实质性的权利义务裁判裁决,因此当事人仍有机会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以便获得国家公权力的救济。
其次,针对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法律设定了一定的特殊限制条件,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离婚案件中原告撤诉或者依法按撤诉处理的,自该案件终结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换言之,如果原告撤诉或者依法按撤诉处理的是离婚案件,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那么从案件终结之日开始算起的六个月以内,该原告均无权再次提起诉讼。即使原告在这个时间段内再次提起诉讼,法院也将不予受理。然而,一旦出现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如出现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新事实,或者一方向另一方有紧急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严重犯罪威胁情况时,比如说发生自杀、暴力事件,以及犯罪入狱等情况,例如根据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身保护令若干规定》,如果在六个月以内违反人身保护令,便属新情况与新理由。此时,原告理论上可以随时再行提出诉讼。
通常来说,对于何谓“新的情况、新的理由”,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界定,一般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究竞须符合哪些条件,例如存在重婚状况;曾经对家庭成员进行家庭暴力,甚至虐待遗弃之不当行为;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且屡教不改等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也明确指出,倘若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作出判决结果判不许离婚或者经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然而被申请人却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那么这就可以被视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款规定的"新的情况、新的理由"。
至于有关撤诉事宜, 撤诉,指的是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直至宣告判决成立之前期间,原告有申请撤回其起诉的权利。在此过程中,案件仍属于审理中的阶段,因此法律层面上并不影响原告就同一事实再次提出诉讼的权利,同时还必须注意到,如果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审理将会因此中止,同时原告将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