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传唤以及拘传,其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当涉及到较为严重且复杂的案件情况,可能需要采用拘留或逮捕等严厉措施时,传唤和拘传的期限也只能延长至24个小时之内。
在这种情况下,警察要求受传唤者前往接受有关调查询问活动,若未能准时赴约,或有正当原因拒绝配合,亦或是逃避责任者,经过上级同意后可依法进行强制传唤。
这种强制传唤的行为,其实是公安机构在处理各类行政事务时,对于那些没有合理原因而不去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违反社会安宁管理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强制手段将他们带到公安局或临时指派场所接受审讯听取情况这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