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特此向您出具关于某某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与贵行之间借款事宜的结清证明书。
根据该份协议之约定,借款人已于xxxx年xx月xx日全额偿还所有借款本息,债务已按约履行完毕,据此,原发生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主债务已得以完全清偿。
此外,该等还款行为亦同时意味着其附随于主债权之抵押权亦随之消灭。
借款人就其已办妥抵押登记的房产部位提交了下述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所有权证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以及房屋他项权证号/抵押登记证明号等相关内容。
鉴于借款人已全面清偿其与贵行之前款所有债务,并同意及时办理相应的抵押权注销手续,故本次申请特获得贵行许可,由其作为抵押权人签署盖章确认,以兹证明。
兹立此为据,特此确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