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电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追尾事故中,若电动车归类为非机动车,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当非机动车驾驶员有错时,应当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若是机动车无过失之责,则应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就三辆汽车之间的追尾责任划分,应首先考虑到当事人的行为对于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以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从而确定各当事人的责任分担比重。
在多车追尾的情况下,由于单个人员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故须将车辆送往事故科进行科学分析,并确认车辆碰撞痕迹是唯一痕迹还是二次痕迹,这一点对于责任的具体划分具有重大意义。
因此,当发生追尾事故之际,车辆驾驶员必须立刻停车,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需尽快拨打警方电话及通知相关保险公司。
最后,依据警方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调解书,调取三车的驾驶证、行驶证以及交强险的相关复印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