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无法承担特定抚养费用的棘手处境下,女方可以考虑采取相应的策略以减轻或者通过替代性的物质资源进行价值折损支付。
在离婚过程中,未能行使抚养权的一方,理应致力于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展现和履行自己的抚养责任,当面临实际能力有限以至于无法承担抚养费的境况时,适度减少抚养费的数额自然成为一种可行的处理方案。
2.对于某一方失去了经济来源或行踪无定的状况,可以利用其名下的财物来充抵子女的抚养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