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这种现象是不应发生的。只要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不论是四十年还是八十年,都应当被视为终生不能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案例。
第二点,关于涉嫌盗窃而未曾提出诉讼的情况,如果检察机关无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那么这个犯罪嫌疑人便被认定为无罪,在这种无罪情况下,便不可能存在犯罪记录。
然而,对于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了拘留措施的行为,或者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特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了拘留措施,但拘留期限超出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时限,随后又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从而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应视为无犯罪记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或者实施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处罚;若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可能需要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