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家庭成员离世之后,他们原有的民事主体资格已然消失,无法继续行使对所承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权,且已从此前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成员的身份脱离出来。
因此,即使在生前是承包土地的所有权人,其在逝去之后,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亦无从谈起,相应地,土地征用补偿款自然也不可能再被视为逝者个人的遗产范畴。
2、在征地补偿款受益人方面,逝者的父母将其中一部分款项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了分配。
这个举动应该被视作父母长辈对子女晚辈的赠与行为,而非简单地分割金钱财物。
因为土地征用补偿款并不等同于承包收益,因此它不具备遗嘱继承的可能性。
即便是父母亲临去世之际,其身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身份业已终止,那么征地补偿费用同样也不能归入到他们的个人遗产当中。
依据公共利益原则,国家有权对国有土地及所属房屋实施征收,
与此同时,也需依法给予拆迁补偿,以保护被征收人的正当权益。
若涉及到私人住宅的征收项目,则必须确保被征收人在将來仍能维持基本的居住条件。
关于征收,其实质是指国家为了满足公共利益需求,运用政府权力取得集体或者个人财产所有权,并且为之提供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行为。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