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职业放贷人”这一特定身份特征的界定,通常需要满足如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可以以连续三个年份的收结案数量作为基准依据,倘若有任何一位,无论是单个还是相关联的原告,其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民事诉讼程序当中,牵涉到至少20件以上的民间借贷案件,或者是在同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属下各级基层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民事诉讼程序当中,涉及到至少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话;
其次,如果在同一年度之内,有哪位原告或者相关联的被告,他们在所在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的民事诉讼程序当中,涉及到至少10件以上的民间借贷案件,或者是在同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属下各级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的民事诉讼程序当中,涉及到至少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话;
再者,如果在同一年度之内,有哪位原告或者相关联的被告,他们在所在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的民事诉讼程序当中,涉及到至少5件以上的民间借贷案件,而这些案件的累计总金额已经达到了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者是牵涉到至少3件以上的民间借贷案件,而这些案件的累计总金额已经达到了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话。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实际官方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