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需因时制宜地进行详细解析。
失信被执行人有效期为五年之说,实际意指当执行人以饱满的工作热情积极行动履行有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或者自愿主动纠正其曾经遗留下来的失信行径之时,此类失信被执行人将在五年法定时限满期之际从失信列表中予以删除处理。
然而,倘若失信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相关合同约定,即便在此期间跨越五年時限并达到规定时间,系统亦不会自我运作消除这些负面记录。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