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首次提出离婚诉讼时,若无确凿证据能够证实双方之间情感确已破裂,而对方坚决反对离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做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但是,如果原告一方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丧失修复可能的话,首次提起诉讼也有很大可能性得到离婚判决的认可,并非每次从诉求上看皆必然判处离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