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消费者在食用过程中受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造成伤害时,可以选择向该产品的经营者要求赔偿,或直接向生产商进行索赔。
无论是何种选择,接收到赔偿请求的生产企业与经营者均应严格遵守首个承担责任的机制,立即展开赔偿事务,不能有任何推脱行为。
若此问题的主要责任方在于生产者,则在经营者完成赔偿之后,拥有向生产者追索的权利;反之,若是由经营者造成,生产者在赔偿后同样享有向经营者追加赔偿的权益。
倘若生产出的食品不及格或是经营者售卖了已知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除了获得赔偿损失之外,他们还有权向生产者或经营者提出支付价款的十倍或损失金额的三倍作为补偿金额;如果增加的赔偿总额未能达到一千元人民币,那么视为已经达到一千元人民币的标准。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