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情况者,均可无需接受处罚:
首先是年龄未满十四岁的少年儿童,其行为如若触及违法法律,亦可获得豁免;
其次是患有精神疾病或智力残疾者,在无法识别或无法自我掌控行为时,若产生了违反法律的行为,同样可以不对其进行任何惩罚;
再次是那些情节较轻、在出现违法行为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对社会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法律也将给予宽容和包容;
再者,除非根据法律与相关行政法规另外有所规定,否则如果当事人拥有足够坚实的证据证实自己在行为中并无故意错失的前提下,也容许他们逃过处罚;
最后还有一种情况,即法律明确规定即便有不当行为也不得给予行政惩罚的特殊状况。
对于首次违反法律但并未带来严重后果并且能及时进行痊愈修补的违法行为,亦可免于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