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在涉及车辆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若肇事者蓄意逃避法律制裁而擅自撤离事故现场,即无疑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以下几种情况可被判定为准许认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首先,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交通事故涉案人员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其次,交通事故涉案人员自认无责,故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再次,备受质疑的交通事故涉案人员如存在酒后驾车及无证驾驶等潜在风险,报案后未尽等待交警处置义务便弃车离去,其后又折返现场;
另外,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后,既未报案亦无故离开医院;
此外,虽将伤者送至医院,却留下虚假姓名、住址以及联系方式而后悄然退出医疗场所的涉案者也是交通肇事逃逸的实施者;
最后,涉案人员在接受警方调查过程中擅离职守的行为;以及虽离开事故现场,且矢口否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存在充分证据表明其理应知晓事故发生的众人亦在此列。
再者,即便经协商未能取得共识或是赔偿款支付未能满足诉求,为逃避责任而未留存真实身份信息,且符合证据显示其强制离场的,亦可视为交通肇事逃逸。
二、然而,并非所有离开现场的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若涉案者主观上非有意逃避法律责任或救助义务,或仅驾驶肇事车辆或遗弃肇事车辆于事故现场之外,无法构成为交通肇事逃逸罪名。
以下各种情形则可视作特殊豁免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首先,在车主已与受害者达成共识并撤出事故现场之后,倘若事故争议已消除,双方通过私下协商妥善解决问题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后,车主方可离开现场,此时即便受害者事后反悔并报警,也无法判定车主逃逸;
其次,倘若事故发生后,车主出于及时救护伤员的考虑,在确认车辆和伤者所在位置之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向警方报告,在此情况下车主并不构成所谓的逃逸行为;
再次,假如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后,由于需要紧急筹措伤者所需的医疗经费而短暂离开医疗场所,经过伤者或其家属的同意,留下真实身份信息并承诺于约定时间内复归,如此离去的行为亦不应视为逃逸;还有,汽车事故发生时,由于车主不清楚或无法察觉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然后驾车离开现场的,只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便有可能免予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按照相关法规,行为人须明确知晓已发生交通事故,否则便无逃逸之嫌。
另外,若汽车事故发生后,车主因自身受伤需紧急就医等原因被迫离开现场,未能及时向警方报案,此类行为亦不宜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倘若汽车事故发生时,车主因可能遭受人身侵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且能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并非有预谋地躲藏,同样可免于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