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接到人民法院寄送至被告的起诉状之后,必须对其所载明的诉讼恳求以及事实情况加以细致入微的审读,并就此探讨并斟酌改良的策略。
对那些毋庸置疑且合情合理且自身尚可承受的诉求,应当迅速与原告取得联络,力求达成协议。
然而,对于原告无事实依据或极不合理的诉求,律师根据丰富的从业经验奉劝被告:
绝不能对此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应积极筹措,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不失时机地发表反驳的观点。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