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营业收入税率详见下述:
首先是在年度总计收入不超出人民币300,000元的范畴内,适用的税率为5%,适用的新速算扣除数则为0;
其次,如果年度总计收入处在人民币300,000元至90,0000元之间,则适用的税率为10%,新的速算扣除数为15,000元;
再次,在年度总计收入位于人民币900,000元与3000,000元之间时,适用的税率为20%,新的速算扣除数为105,000元;
最后,当年度总计收入跨越人民币3000,000元并达到或超越人民币5000,000元时,税率将调整为30%,而新的速算扣除数也升至405,000元;当然,若年度总计收入超越了人民币5000,000元,那么相应的税率又会提高到35%,新的速算扣除数更是跃上了655,000元之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